《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水利网 时间:2017-12-11 11:05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努力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2014年8月4日,宁德市政府办印发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4〕1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通知》中部分内容与当前要求不相适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177号)的要求,2017年11月市水利局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通知》进行修订并专函征求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等11个市直有部门意见,对修订的《通知》作进一步完善。

二、修订内容说明:

(一)在预防优先,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方面。由于当前推进“放、管、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并联审批的审批制度改革,因此删除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市、县两级发改、环保、国土、规划、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要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共同把好项目审批关”。

(二)在加强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行为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已经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取消审批后,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因此删除了“依照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行开展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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