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宁德市水利局 时间:2022-10-08 11:25

  宁水罚字〔2022〕1号

  当事人:           寿宁县富源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24751359313E        

  地址:           寿宁县斜滩镇景山富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林**     电话:  138****5668       

  经查明,你(单位)所属下东溪水电站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在寿宁县平溪干流取用地表水用于水力发电,发电量为15557505千瓦时,按照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为0.008元/千瓦时,应缴纳水资源费124460.04元,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因你(单位)未及时缴纳水资源费,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将水资源费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资源,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虽已于2022年7月25日将第一季度水资源费缴纳至我局原收费账户(宁德市水资源与河务中心),但你(单位)未在收到《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后15日内将水资源费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拖延缴纳水资源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富源公司2022年1月至3月发电量数据表、《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宁水缴字〔2022〕第30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宁水责缴字〔2022〕第2号)、银行转账存款电子回单、王齐惠与郭龙的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提出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提出的5点申辩意见均不属于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免责事由,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及《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寿宁县富源水电有限公司加收滞纳金陆仟柒佰贰拾元捌角肆分(¥:6720.84),并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肆仟肆佰陆拾元肆分(¥:124460.04)。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滞纳金和罚款应缴至银行账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水利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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